百姓利益 國之大者|金融消保新規落地 更好守護咱的錢袋子
今春3.15到來前,對廣大金融消費者來說,一份事關權益保障的“厚禮”落地。中國銀保監會于去年12月30日發布的《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今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

金融消保體系再夯實-意義重大
近年,隨著百姓家庭財富增長,人們的金融資產配置需求不斷提升,中國金融行業迎來了全新的發展機遇,銀行保險消費總量持續增加,結構持續豐富,這一方面顯示出市場的繁榮,另一方面也讓如何更好地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成為了新課題。
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要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緊緊抓住人民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著力解決好人民群眾急難愁盼問題。”具體到金融領域,就是不斷加強銀行保險監管,用堅強有力的消保制度保障錢袋子的安全性,使百姓放心進行金融消費,沒有后顧之憂。
隨著2015年國務院頒布《關于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中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監管框架開始不斷走向完善,2020年11月1日,《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正式施行,而本次《管理辦法》的出臺并落地,則是整體金融消保體系建設,在銀行業保險行業的進一步夯實。
當下,隨著中國社會老齡化進程的不斷提速,個人養老金制度已經落地,漸進式延遲退休已箭在弦上,百姓透過各類金融產品儲備未來的意識、意愿不斷上漲。
這樣的環境下,金融消費迎來更安全的生態和更安心的保障,無異于一劑從容面對未來的良方。

新規實現四大制度突破-守護金融消費維權
中國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在圍繞《管理辦法》進行解讀時,指出了新規四個方面的新突破。
突破之一:進一步夯實銀行保險機構主體責任,打造消費者權益保障“四梁八柱”
《管理辦法》規定,銀行保險機構承擔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主體責任,消保責任納入公司治理和經營戰略,并實施董事會最終責任制。
同時,責任主體機構必須建立健全包括:消保審查機制、銷售過程可回溯管理機制、合作機構管控機制、投訴處理和糾紛多元化解機制、考核與審計機制在內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四梁八柱”,修煉消保內功。
突破之二:銀行保險業統一標準,加大行政處罰力度,打造消保“達摩克利斯之劍”
《管理辦法》實現了三大擴展,即將針對銀行業的相關機制要求,擴展適用至保險公司;將針對第三方機構銀行保險產品銷售和服務的要求,擴展適用至自營網絡平臺;將傳統個人信息保護方面的要求,擴展適用至互聯網平臺。
同時,加大了對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的追責處罰力度,對于銀行保險機構嚴重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且造成惡劣影響等情形的行為,除有關責任人員外,進一步追究相關董事及高管責任。
突破之三:對于群眾反映強烈的亂象和突出問題集中治理,明確設定“高壓線”
《管理辦法》實現了與時俱進,在規則制定上積極回應新近一個時期消費者和社會輿論反映強烈的,如“濫收費”“霸王條款”“砍頭息”等問題,通過禁止性規定,明確監管行為紅線。
規定不得未經消費者同意單方開通收費服務,不得在協議約定外變相額外收費;不得通過格式合同不合理加重消費者責任;不得從貸款本金中預先扣除利息等;不得采取暴力、恐嚇、欺詐等不正當手段實施催收;不得在保險事故發生后以不同于核保時的標準重新對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進行審核;不得拖延理賠、無理拒賠等。
突破之四:應對移動互聯時代的新浪潮,建立保護消費者個人信息安全“銅墻鐵壁”
此前,《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已做出了相關保障消費者信息安全的規定。
《管理辦法》在政策設計上進行了進一步的強化,設立專門章節,保障消費者信息安全,兼顧充分發揮數據價值和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要求銀行保險機構建立健全個人信息保護機制,并開展全流程分級分類管控。同時對于各類違規獲取、濫用消費者個人信息的行為進行了明令禁止。